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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律关系

来源:昆明恒企中级会计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18/12/21 10:36:54

下面是昆明北辰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您总结的关于初级会计的考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初级会计的更多知识可以继续关注本网站

(一)总述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提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规范调整,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3.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二)主体

1.种类

(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在国内,是财产所有权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法律关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法律关系

【提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两个因素:(1)年龄;(2)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等无关。

【案例1】

小张今年3周岁,智力超常:

只要年龄不满8周岁,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智力是否超常无关,因此,小张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2】

小王今年20周岁,先天腿部残疾,但精神状态正常:

(1)年龄已经超过18周岁;

(2)精神状态正常;

因此,小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先天腿部残疾”并不影响小王的行为能力。

【案例3】

小李今年17周岁,仍依靠父母供养在大学就读:

由于小李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年龄处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区间,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4】

小赵今年17周岁,已经在汽车修理厂工作,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年龄处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区间;

(2)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小赵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5】

小钱今年8周岁,精神状态无异常:

正好等于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精神状态无异常,应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理,正好等于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精神状态无异常,应界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法将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法律关系

【提示】

从年龄角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8周岁和18周岁;而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4周岁和16周岁。请注意仔细区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内容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请求权)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予以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权)。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4.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四)客体

1.物

(1)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2)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3)货币及有价证券;

(4)物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5)人身:主要指人体器官,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

2.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

(1)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

(2)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五)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1)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3.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如下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类别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作为,如签发支票)与消极行为(不作为,如不能抢夺他人财产)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与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想考会计相关证书,可以加入我们,帮您制定适合您的会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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